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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3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梁秀利、殷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燕,梁秀利,殷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3817号原告李海燕,居民。被告梁秀利,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浩,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自波,居民。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海燕与被告梁秀利、殷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梁秀利、殷自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海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