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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史汇峰与孙豪、孙祥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汇峰,孙豪,孙祥华,张琴琴,张惠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史汇峰。委托代理人:李惠芳,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灵巧,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豪。被执行人:孙祥华。被执行人:张琴琴。被执行人:张惠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汇峰与被执行人孙豪、孙祥华、张琴琴、张惠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已查封被执行人孙豪、孙祥华名下房产,本院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121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