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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永军与郝献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底稿文件种类民 事 裁 定 书拟稿时间从2013年10月18日至2013年10月18日拟搞人郭江涛繕写人校对人核批稿示意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00371号原告赵永军。委托代理人张文元,石家庄市桥西区汉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献芳。委托代理人李维广,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军与被告郝献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军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永军撤回起诉。诉讼费25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永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江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邹晓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