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慧英与孙晓妹、何紫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英,孙晓妹,何紫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张慧英。委托代理人朱震明、计方晨。被告孙晓妹。被告何紫轩。法定代理人孙晓妹,系何紫轩母亲。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沈肖容、梁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英诉被告孙晓妹、何紫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英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慧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英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慧英负担。审 判 员 宋伟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