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至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乐至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吴招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招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至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乐至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川鄂西路666号。组织机构代码:67140681-0。法定代表人陈炳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健全,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再国,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招英,女,生于1967年10月2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招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至县鸿运物业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仕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