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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边震东与王翔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震东,王翔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671号原告边震东。委托代理人李康。被告王翔斌。原告边震东与被告王翔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震东的委托代理人李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翔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边震东诉称,2007年5月1日、2007年5月8日,被告王翔斌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万元,之后被告归还了4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归还剩余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6万元。被告王翔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日,2007年5月8日,被告王翔斌向原告边震东出具借条一张,分别载明“今借边震东人民币壹万元正”、“今借边震东人民币贰万元正”。后被告王翔斌未能归还,于2009年4月19日在借条上注明“以上借款续借”。2011年3月18日,被告王翔斌在借条背面上注明“以上借款续借”。另查明,2010年2月13日,2011年3月18日,2011年8月16日,被告王翔斌分别归还原告借款1000元、1000元、2000元,共计4000元。之后,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1张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边震东和被告王翔斌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王翔斌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边震东清偿债务。被告王翔斌未对事实提出异议,也未依约归还借款,对造成本次纠纷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边震东要求被告王翔斌归还借款2.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翔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边震东借款2.6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边震东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王翔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原、被告双方自行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 判 长  储郁美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静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