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商终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勤仙与张晓素、瞿岳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勤仙。委托代理人:胡根寿。原审被告:瞿岳池。上诉人张晓素为与被上诉人李勤仙、原审被告瞿岳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3)台玉港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晓素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晓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晓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张晓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啸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