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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吴伟城与戴朝阳、戴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城,戴朝阳,戴妙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516号原告吴伟城,男,198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卢五金,男,1944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戴朝阳,男,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戴妙云,女,1983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城与被告戴朝阳、戴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城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伟城以要自行与被告戴朝阳、戴妙云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吴伟城负担。审判员  陈艺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