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吴伟城与戴朝阳、戴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城,戴朝阳,戴妙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516号原告吴伟城,男,198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卢五金,男,1944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戴朝阳,男,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戴妙云,女,1983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城与被告戴朝阳、戴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城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伟城以要自行与被告戴朝阳、戴妙云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吴伟城负担。审判员 陈艺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