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307号上诉人张明瑞与被上诉人张木绪、薛沐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瑞,张木绪,薛沐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30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明瑞。委托代理人:王典清。委托代理人:梁天捌。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木绪(英文名:ZHANGMUXU)。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薛沐西。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钢珊。上诉人张明瑞因与被上诉人张木绪、薛沐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2)江民一初字第2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明瑞的委托代理人、梁天捌,被上诉人张木绪、薛沐西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钢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的被上诉人张木绪现居住在加拿大列治文市第3大道8120号,持加拿大护照,系加拿大人,故本案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天津所辖中级人民法院,重庆所辖城区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辖��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区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㈡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由有集中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以诉讼标的金额作为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涉外民事案件包括:涉外合同及侵权纠纷案件(但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除外);信用证纠纷、涉及外资金融机构的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案件。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参照涉外民事案件执行。¨¨¨”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案件,应移送有集中管辖权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㈡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2)江民一初字第2615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一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一审法院移送给本院。上诉人张明瑞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张明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敏俊审 判 员 邓 杰代理审判员 卢玉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志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