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2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诸暨市大唐文英塑料软包装厂与浙江康琪雅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大唐文英塑料软包装厂,浙江康琪雅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966号原告:诸暨市大唐文英塑料软包装厂。负责人:赵文英。被告:浙江康琪雅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大唐文英塑料软包装厂与被告浙江康琪雅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大唐文英塑料软包装厂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大唐文英塑料软包装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大唐文英塑料软包装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66元,依法减半收取1033元,财产保全费970元,合计2003元,由原告诸暨市大唐文英塑料软包装厂负担。审判员 慎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