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3-11-15
案件名称
广州励时电子有限公司与百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soFooter,li.MsoFooter,div.MsoFoote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center207.65ptright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9.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soBodyTextIndent,li.MsoBodyTextIndent,div.MsoBodyTextIndent{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text-indent:31.5pt;font-size:15.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p.MsoBodyTextIndent3,li.MsoBodyTextIndent3,div.MsoBodyTextIndent3{margin-top:0cm;margin-right:.75pt;margin-bottom:0cm;margin-left: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text-indent:31.5pt;font-size:15.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div.Section1{page:Section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励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李治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琼,广州励时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奇股份有限公司(CLAYPAKYS.P.A)。住所地:意大利。法定代表人:圭德理.帕斯瓜莱,董事会主席。委托代理人:康淑文,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忻,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励时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励时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百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百奇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裁定认为,虽然本案被告励时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且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被告励时公司请求将本案��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励时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励时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百奇公司公证取得的证据有违法律规定,其法律效力和证明力存在重大缺陷。而且公证员在现场取证时,并未向上诉人亮明身份,有违公证员执业规则。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律位阶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故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才有权���辖本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百奇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查,2013年4月9日,百奇公司以励时公司生产、销售涉嫌侵害其享有的名为“投光器”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130039967.8)的产品,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百奇公司起诉时提交由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2)粤广南方第109940号公证书,以证明在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九塘西路花城工业区一家门口写有“广州励时电子有限公司”、大楼内写有“励时电子”的三楼内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并取得盖有“广州励时电子有限公司”印章的编号为0000194的送货单一份。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励时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励时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励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孟浪代理审判员符容代理审判员邵静红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吴利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