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明法荷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文因与被告谭某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谭*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明法荷民二初字第60号原告罗*文,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被告谭*泉,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原告罗某文因与被告谭某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883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一直有业务来往,2012年2月29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饲料款15883元,2012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货款3000元,至今尚欠原告饲料款12883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文支付货款1288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被告谭*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玉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