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凤诉被告李君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凤,李君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551号原告刘金凤,女,汉族,1976年1月13日出生,住蒲城县罕井镇尧山路*号蒲白建安处****号,居民。委托代理人崔孝章,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君平,男,汉族,1971年4月1日出生,住蒲城县罕井镇蒲白矿务局建井处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居民。原告刘金凤诉被告李君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金凤及委托代理人崔孝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君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金凤诉称,2011年1月4日,原、被告经人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带有一男孩李翰林,婚后关系一般。2011年9月,被告在罕井芳芳美容厅干活期间认识一甘肃籍女子,原告发现后双方发生矛盾,引起打架,之后被告便离家外出,到2012年春节前回到蒲城被原告碰见,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虽口头答应,但随后便不见踪影。另有,被告外出后其孩子已随生母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各人财物归各自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君平未到庭亦未答辩。本案的调查重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刘金凤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2、2011年12月28日蒲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前调解登记、转办审批表一份,证明曾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开庭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凤提供的结婚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予以采信。原告刘金凤提供的蒲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前调解登记、转办审批表一份,可以证明原告到法院曾要求被告离婚的事实,予以采信。根据已认定的证据,本院与被告社区工作人员的谈话笔录和庭审笔录,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刘金凤与被告李君平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9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2011年12月,原告曾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立案前撤回起诉。2013年4月,原告刘金凤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李君平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凤与被告李君平婚前了解时间短即仓促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一般。现双方已因矛盾分居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刘金凤要求与被告李君平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原告刘金凤主张的各人财物归各自所有,因被告未到庭,不能核实财物情况,故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金凤与被告李君平离婚。二、驳回原告刘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金凤与被告李君平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米展龙代理审判员 郝建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