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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58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金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金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5827号原告陈某某,男,住仙游县。法定代理人陈金山,男,住址同上,系原告陈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官冬香,女,住址同上,系原告陈某某之母。被告陈金新(星),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金新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建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艳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