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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普天双信电子有限公司与林少明、深圳市微信云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普天双信电子有限公司,林少明,深圳市微信云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深圳市普天双信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光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少明。被告深圳市微信云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列平,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穆银丽、楚姣,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普天双信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少明、深圳市微信云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普天双信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普天双信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普天双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深圳市普天双信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庄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映琼(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