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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冰与汪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冰,汪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张冰。被告汪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69号保险大厦。负责人华山。本院受理原告张冰与被告汪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冰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冰负担。审 判 员 吴晓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夏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