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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二初字第2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亚与李文堂、程晋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李文堂,程晋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2625号原告:李亚,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委托代理人:谷峰,阚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堂,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程晋勋,男,195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原告李亚诉被告李文堂、程晋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荣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的委托代理人谷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堂、程晋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亚诉称:我为被告李文堂承建的楼房做窗子,经结算被告李文堂于2013年5月18日给我打欠条一张,欠我款23600元,当时程晋勋自愿提供担保,后经我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未还款。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3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李亚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1、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2、欠条,证明被告李文堂由程晋勋担保欠原告窗户款23600元的事实。3、保证书,证明李文堂曾保证于2013年10月15日还清欠款的事实。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李亚为被告李文堂承建的楼房做窗子,2013年5月18日经结算被告李文堂欠原告窗子款23600元,当时由被告程晋勋提供担保,被告李文堂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3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未到庭。调解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李文堂欠原告款属实,有欠条在卷佐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应予以支持。被告程晋勋既然为李文堂欠款提供担保,就应在担保期内承担担保责任。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债务应当清偿,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亚人民币23600元;二、被告程晋勋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