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阮建强、肖金妙、孙细秀、阮建芳、林茂良、李其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980号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树平,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雁东。被告阮建强。被告肖金妙。被告孙细秀。被告阮建芳。被告林茂良。被告李其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阮建强、肖金妙、孙细秀、阮建芳、林茂良、李其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收回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23元,减半收取6462元,由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陈孙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邱杏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