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润商初字第0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镇江四捷劳务有限公司、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公司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润商初字第0392号原告镇江四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路77号。法定代表人胡继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磊,该公司职员。被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897号。法定代表人李叶青,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杨宗伟、靳水生,该公司职员。被告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陶运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燕、赵家军,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四捷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公司、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四捷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7元,减半收取为1379元,由原告镇江四捷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大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