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丛培新与文登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培新,文登市公安局,刘兆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文行初字第63号原告丛培新,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文登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诗梁,局长。第三人刘兆娟,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原告丛培新诉文登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文登市人民政府受理了第三人刘兆娟就文公行罚决字(2013)006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丛培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 青审判员 李 优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