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右法执字第8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华,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右法执字第811-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华,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巴特尔,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右法执字第8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巴特尔在巴林右旗职业高中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从2014年1月份开始,每月扣留、提取执行人巴特尔在巴林右旗职业高中发放的工资收入3000元。二、从2013年12月份开始,扣留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给被执行人巴特尔绩效考核工资(以实际发放数额为准,全部扣留)。三、扣留被执行人巴特尔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巴林右旗管理部住房公积金款80410元。以上三项累计扣留、提取至案件款80410元付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朝格格日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