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张雪琴与周忠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琴,周忠良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张雪琴。被告周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琴与被告周忠良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琴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雪琴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琪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