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二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西安恒瑞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坤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恒瑞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坤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521号申请人西安恒瑞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25号深业大厦728室。法定代表人方移良,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坤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正街71号唐园新苑D座1302室。法定代表人王鑫,经理。西安恒瑞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坤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三终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恒瑞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坤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违约金共计17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西安恒瑞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陕西坤悦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相应法律义务,现自愿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521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