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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959号原告张��甲。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施广勇,台儿庄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郑仰敬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人民陪审员  王 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