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959号原告张��甲。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施广勇,台儿庄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郑仰敬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人民陪审员 王 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