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高飞与张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飞,张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王高飞,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张明辉,男,约39岁,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飞与被告张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高飞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高飞以提供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高飞负担。审判员 王赐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游俊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