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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816号原告:芦某某,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芦某某经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殷 瑞代理审判员 陈 婷代理审判员 赵 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