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3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816号原告:芦某某,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芦某某经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殷 瑞代理审判员 陈 婷代理审判员 赵 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