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中法执复决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尹合平与广东省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伍珍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中法执复决字第13号申请复议人(被罚款人)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伍珍球,董事长。申请复议人(被罚款人)伍珍球。二申请复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金洽。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合平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台山二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东法执字第127-2号罚款决定,对被执行人台山二建及其法定代表人伍珍球各罚款人民币10万元。二被罚款人均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审查过程中,在本院及衡东县人民法院的协调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已执行完毕。同年10月10日,本案二申请复议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台山二建与伍珍球系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台山市第二建筑集团公司、伍珍球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许晓华审判员 郭小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晨校对责任人:郭小军打印责任人:刘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