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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冯雨浓、刘亚红等与李维川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雨浓;刘亚红;李维川;方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怀民保字第00088号 原告:冯雨浓(曾用名冯兵兵),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刘亚红,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李维川,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 被告:方原,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回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在审理冯雨浓、刘亚红与李维川、方原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雨浓、刘亚红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李维川所有的皖H×××××号小型汽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冯雨浓、刘亚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李维川所有的皖H×××××号小型汽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李劲松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