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戚执字第142-2、1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程素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素荣,杨凯,王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戚执字第142-2、143-2号申请执行人程素荣,无业。委托代理人周中林,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杨凯,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周中林,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鹏飞。买受人颜勤,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潞城镇政新村委颜家村*号。申请执行人程素荣与被执行人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程素荣根据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戚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鹏飞支付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40元,合计人民币51065元,并承担执行费666元。本案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凯与被执行人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凯根据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戚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鹏飞支付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40元,合计人民币51065元,并承担执行费666元。本案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鹏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有关偿还义务。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鹏飞所有的坐落于本市戚墅堰区嘉州枫景苑15幢乙单元703室房屋壹套进行评估。常州物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常物评字第(2013)第606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上述房屋的评估价为748500元。经两次拍卖流拍后,2013年9月27日第三次拍卖买受人颜勤以540000元价格竞买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鹏飞所有的坐落于本市戚墅堰区嘉州枫景苑15幢乙单元703室房屋归买受人颜勤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相继光执行员 王建伟执行员 严琪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