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48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张建春与郑培军、周彩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春,郑培军,周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4835-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春。被执行人郑培军。被执行人周彩凤。本院在执行张建春与郑培军、周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郑培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新沂支行有存款10590元,本院已予以扣划,其他银行无存款。2、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3、向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标的为20000元,未有执行到位标的9610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晁岱卿执行员 孙永刚执行员 马士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