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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段红诉李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红,李亚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段红,男,生于1975年6月10日。被告李亚兵,男,生于1971年12月29日。原告段红因与被告李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亚兵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李亚兵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其借款470000元,并于2011年3月28日向其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于2011年9月18日前还款。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其借款,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4700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8日,被告李亚兵向原告段红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其欠原告段红现金人民币470000元。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欠款。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一直未偿还原告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亚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段红借款人民币4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靳国磊审判员  韩廷留审判员  郑婷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