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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763号原告韩某,业务员。被告吴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月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增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