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4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严海燕与被告成都三缔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缔文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海燕,成都三缔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040号原告严海燕,女委托代理人黄时校,男委托代理人郑明全,男被告成都三缔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锐,职务不详。原告严海燕与被告成都三缔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缔文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海燕的委托代理人黄时校、郑明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三缔文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海燕诉称,2012年11月7日,原被告签订《广告制作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写真KT版”等,原告应按要求在2012年11月20日前完成,并送被告签字认可,合同总价款为675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应付18000元,原告完成制作7天内,被告再支付合同余款49500元。被告在该《广告制作合同》加盖公章并由代表于锡嘉签字确认。之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尚欠合同余款13000元未付,于锡嘉和被告法定代表人分别于2013年2月5日、3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13年2月19日、3月18日付款。由于被告至今仍未付款,为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制作费1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三缔文化公司未作答辩。本院通过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其签订合同的代表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等经本院采信的证据所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制作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因被告尚欠原告制作费13000元未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三缔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严海燕制作费1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45元,由被告成都三缔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佳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匡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