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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国明、黄仁礼、黄仁贵、黄仁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明,黄仁礼,黄仁贵,黄仁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黄国明,男,1950年11月20日生,汉族,泸县人。委托代理人:陈勇,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仁礼,女,1973年9月21日生,汉族,长宁县人。原告:黄仁贵,女,1976年10月14日生,汉族,泸县人。原告:黄仁波,男,1981年9月8日生,汉族,泸县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国明,男,1950年11月20日生,汉族,泸县人,系三原告之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负责人:黄祖麟,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卫刚,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国明、黄仁礼、黄���贵、黄仁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国明、黄仁礼、黄仁贵、黄仁波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明、黄仁礼、黄仁贵、黄仁波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收取300元,由原告黄国明、黄仁礼、黄仁贵、黄仁波负担。审判员 先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小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