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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何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何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10月21日拟稿人拟稿单位胡海林2013年10月21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9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36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36号原告黄某,女,壮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住址:广西横县。委托代理人刘澄迈,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被告何某1,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广西横县。委托代理人邹选平,博罗县长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起诉认为,原、被告于199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1997年2月21日办理了婚姻登记。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何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何某3。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暂,原、被告在尚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便仓促、草率的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才发现彼此性格、生活习惯等存在较大差异,以致双方缺乏共同语言和志趣。共同生活期间争吵不断,矛盾日益加深,为此,原告于2010年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经济上不再往来,精神上各自独立,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让双方尽早从痛苦的婚姻生活中解脱出来,2012年4月,原告提起了第一次离婚诉讼,结果贵院未予准许。但是,原、被告分居以来一直没有和好的可能,彼此早已形同陌路,维持夫妻关系早已失去任何意义。现在,原告经过慎重考虑后,第二次郑重地依法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原、被告共同生育儿子何某3年纪较小且与原告较为亲近,应由原告抚养,女儿何某2则与被告感情较深,应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综上所述,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儿子何某3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何某2由被告抚养;三、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1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何某2(1998年3月17日出生)由原告黄某负责抚养,婚生儿子何某3(2004年6月22日出生)由被告何某1负责抚养。三、离婚后,原告有权探望儿子何某3。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胡海林审判员刘勇人民陪审员聂金玲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罗雨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