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2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郑某某与张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张某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511号原告张某某,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原告郑某某,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张某某之妻。被告张某甲,男,194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郑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郑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郑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娟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利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