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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甲犯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睢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曾用),男,1979年6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3年5月8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强奸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睢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18日以睢检刑撤诉(2013)1号决定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睢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李某甲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睢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李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惠审判员 任长瑞审判员 薛学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