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李跃进、徐小美与宋远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进,徐小美,宋远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李跃进。原告徐小美。被告宋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进、徐小美诉被告宋远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进、徐小美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跃进、徐小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进、徐小美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李跃进、徐小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若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苏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