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凯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兰市交通运输局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凯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舒兰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吉中执恢字第00027号(2013)吉中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凯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路51号。法定代表人:魏景然,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舒兰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舒兰市人民大路1931号。法定代表人:杨淑娟,该局局长。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凯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兰市交通运输局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吉中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舒兰市交通运输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吉中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何允人审判员 孟 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