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苍民特字第5号朱柳梅、株柳海、朱靖泽申请宣告林伟霞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柳梅,朱柳海,朱靖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朱柳梅(公民身份证号码×××8567),女,200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永乐村××组××号。申请人朱柳海(公民身份证号码×××8545),女,200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永乐村××组××号。申请人朱靖泽(公民身份证号码×××7536),男,200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永乐村××组××号。法定代理人朱树钊(系申请人的伯父),男,农民,住广西苍梧县××永乐村××组××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朱柳梅、株柳海、朱靖泽申请宣告林伟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柳梅、朱柳海、朱靖泽诉称,其父朱胜超与林伟霞同居并生育朱柳梅、朱柳海、朱靖泽后,于2009年1月10日病故,其母亲林伟霞于2006年7月5日离家出走,经亲属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朱柳梅、朱柳海、朱靖泽申请宣告其母林伟霞失踪。经查,申请人的父亲朱胜超与林伟霞同居并生育朱柳梅、朱柳海、朱靖泽后,于2009年1月10日病故,其母亲林伟霞于2006年7月5日离家出走,经亲属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朱柳梅、朱柳海、朱靖泽随其伯父朱树钊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林伟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林伟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林伟霞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朱柳梅、朱柳海、朱靖泽申请宣告其母林伟霞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林伟霞为失踪人;二、指定朱树钊为失踪人林伟霞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敏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