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榭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宁波大榭开发区燃气有限公司与李旭波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大榭开发区燃气有限公司,李旭波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榭民初字第25号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海昌路8号。法定代表人:裘学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旺、江夏薇,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旭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旭波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燃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旭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燃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根审 判 员 虞国安人民陪审员 周光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哲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