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韩晓余与耿青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晓余,耿青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韩晓余。委托代理人高彦超。被申请人耿青松。申请人韩晓余因与被申请人耿青松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耿青松所有的车牌号为冀T×××××号五征三轮汽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晓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耿青松所有的车牌号为冀T×××××号五征三轮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