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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2007)定民初字第0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送达后,限期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本利偿还88000元(另案付王存山12000元工资),下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申请执行人已将案件款领取,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07)定民初字第0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