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宜宾民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杨小琼与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琼,罗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2005号原告:杨小琼。被告:罗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琼与被告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琼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罗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小琼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小琼撤回对被告罗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0元,由原告杨小琼负担。审判员  何江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