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榆郭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伊登吉德与被告李占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登吉德,李占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郭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伊登吉德,女,农民。被告李占海,男,农民。原告伊登吉德与被告李占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伊登吉德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登吉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登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伊登吉德负担。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