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法民初字第03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陈泽兴与张利建、唐廷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兴,张利建,唐廷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荣法民初字第03692号原告陈泽兴,男,汉族,1951年12月8日生。被告张利建,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生。被告唐廷兰,女,汉族,1969年2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兴与被告张利建、唐廷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泽兴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泽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1743元,诉讼保全费360元,共计2103元,由原告陈泽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吉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