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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法民初字第03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陈泽兴与张利建、唐廷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兴,张利建,唐廷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荣法民初字第03692号原告陈泽兴,男,汉族,1951年12月8日生。被告张利建,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生。被告唐廷兰,女,汉族,1969年2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兴与被告张利建、唐廷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泽兴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泽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1743元,诉讼保全费360元,共计2103元,由原告陈泽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吉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