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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钟根涛与东莞市盈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邓小兰、叶赞辉、李艳梅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根涛,东莞市盈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邓小兰,叶赞辉,李艳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根涛,男,汉族,1976年9月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盈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创丰商业大厦1106号之1111-1113室。法定代表人:谢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春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旭辉,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原审被告:邓小兰,女,汉族,1982年10月出生。原审被告:叶赞辉,男,汉族,1974年1月出生。原审被告:李艳梅,女,汉族,1975年8月出生。上诉人钟根涛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盈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邓小兰、叶赞辉、李艳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2013年7月2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燕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