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梁红梅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梅,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九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768号原告梁红梅,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青俊,女,西安莲湖“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辛永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红梅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689元,退费689元。(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白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