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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5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晋江市宝岛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华声、吴艺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宝岛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李华声,吴艺明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5356号原告晋江市宝岛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碧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军伟,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声,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吴艺明,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水金、林志刚,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宝岛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声、吴艺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江市宝岛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与被告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宝岛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真真审 判 员  柯丽专人民陪审员  陈维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瑄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