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99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2013年4月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叶某驾驶浙j×××××号出租车从台���市黄岩区阳光大酒店驶往黄岩区外东浦方向,行驶至黄岩区环城东路××东门路段处时,由于夜间未降低车速,临危时采取措施不当,致车失控旋转,与对向方某某驾驶的登记号为椒江h0825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方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叶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3年3月4日,被告人叶某向公安机关预交赔偿款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金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黄公交认字(2013)第00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浙j×××××号车辆登记信息,指令出动单,预交赔偿款凭证,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车速,临危时采取措施不当,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预交赔偿款,依法并酌情予以��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世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符晓晓 更多数据: